九江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捐赠,充分发挥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捐赠接受与管理工作,保护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以下均称捐赠人)向学校捐助、赠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现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图书资料和专利等有形、无形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接受捐赠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社会公德;
(二)遵循自愿捐赠和无偿接受的原则;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
(四)专款专用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捐赠
第四条捐赠人
捐赠人包括个人、集体、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五条捐赠项目
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捐赠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一)奖助学类
包括先进班(社团)集体、优秀大学生、贫困大学生、大学生文化、艺术、体育团队和个人等。
(二)奖教类
包括教学、科研、服务、思政等优秀教师团队和个人。
(三)基础设施类
包括已建建筑物、校园景观物、绿化设施等,以及在建或拟建项目、设施等。
(四)仪器设备类
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子设备、通信影像音响器材、办公设备等。
(五)专项资金类
包括科研、出版、学术交流、就业实习、人才引进、学生创新实践、校友活动、国际交流等专项资金。
(六)产学研合作项目类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实验室、研究院所、图书室、实习实训基地等。
(七)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八)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经捐赠者和学校双方协商,捐赠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均可以予以冠名。
第六条 捐赠物的类型
捐赠物的类型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类。
(一)有形资产
包括金融和实物形式
1.金融——货币、有价证券等;
2.实物——教学仪器设备、财产、礼品等。
(二)无形资产
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特许权、服务等。
第七条 捐赠程序
(一)捐赠者根据学校设立的捐赠项目提出捐赠意愿,学校经与捐赠者协商,研究决定是否接受捐赠。
(二)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不含非指定用途捐赠、礼物捐赠)。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冠名等内容。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校友联络与服务中心是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校属单位接受捐赠须经校友联络与服务中心同意。未经同意,校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校属单位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九条社会捐赠的资金必须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处负责捐赠资金的财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条社会捐赠的实物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验收、入库管理。使用部门必须遵守捐赠协议的要求,确保捐赠物品的安全与使用效果,并定期向校友联络与服务中心反馈相关信息。社会捐赠的珍贵史料或礼品,由学校指定相关单位(部门)统一存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校友联络与服务中心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审计处负责接受使用各项社会捐赠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或授予捐赠纪念牌,并根据需要由宣传部进行宣传报道。捐赠证书或捐赠纪念牌由校友联络与服务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学校将捐赠信息编辑成册,永久存放。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捐赠者授予客座教授、创业导师、校友会名誉会长等荣誉和称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正式注册成立后,以《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友联络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