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九江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九江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经江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和祖国的统一,为母校的发展作出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九江学院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551号九江学院(本部)老行政楼二楼204、205室,邮编332005。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业务范围

十四本会业务范围:

(一)为广大校友搭建更高、更大的发展平台,为校友提供终身增值服务;

(二)搜集管理九江学院校友数据;

(三)编辑、印刷校友会会刊等内部交流刊物;

(四)联络九江学院校友,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五)母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章 会

十五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须满足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1.九江学院各个时期(包括九江财经高等专科学校、九江师范专科学校、九江医学专科学校、九江教育学院)的毕业生、进修生;

2.曾在九江学院各个时期(包括九江财经高等专科学校、九江师范专科学校、九江医学专科学校、九江教育学院)任教、任职者;

3.学校聘任的顾问、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和有关人员;

4.由于各种原因与九江学院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理事会议审议,可授予“九江学院名誉校友”的称号。

十七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九江学院校友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建设与发展;

(四)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五)自愿交纳会费,并尽可能为本会筹措经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产生。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